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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永州房产局  2013-01-07 09:32

为依法实施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项目名称为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为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2012年12月8日─2013年5月31日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12年12月20日—2013年3月31日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收人:永州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永州市房产局

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2]11号)。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告(30日);

(二)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市政府审批;

(三)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30日);

(四)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修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六)签订补偿协议(3个月);

(七)少数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决定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复议、不上诉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可申请法院司法强制执行);

(九)法院受理后按法律规定进入执行程序;

(十)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房屋征收档案;

(十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并拆除房屋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1、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七、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1)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上浮20%给予补助。(3)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设的建筑物、附属物、装饰装潢、移植的果树苗木等不得评估补偿。

2、征收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再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350元∕㎡标准享受补助。

3、搬迁补助费。搬迁费标准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按标准计算每户或每套不足1500元的补足到1500元。办公、教学、营业等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设备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4、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按标准计算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补足到600元,不超过1200元,过渡期为6个月。

5、停业损失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计付每月停业损失补助费,过渡期为4个月。

(三)产权调换。

1、调换面积的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内实行“征1换1.2”。

2、调换办法。(1)调换房选择在本项目土地范围内规划建设高层小区,提供给被征收人调换。小区容积率<6.0,建筑密度<42%,建筑高度≤100M,绿地率≥25%,最终以规委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标准为准。(2)调换房屋实行1套换1套,按被征收房屋的同户型面积,摇号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选择的调换房为20层(含20层)以下的,不补差价;选择的调换房为20层以上的,每超过一层,按20元/㎡的标准补差。(3)被征收人选择的调换房的面积不得超过确定的调换面积20㎡。超过面积在20㎡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预计的市场价2600元/㎡购买。(4)项目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户型依据规划要求、设计方案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确定。

3、非公益性事业房屋附属物补偿。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或未载明而被征收入实际拥有所有所有权证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按1:1.1的比例调换住房、车库、车位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4、对被征收房屋单套面积在90m2以下的,被征收人可以按成本价1500元/ m2标准买足到100 m2,然后再进行产权调换。其再增加面积部分只能在20 m2以内,由被征收人按预计市场价2600元/ m2购买。

5、过渡期限及补助费。过渡期限为30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6、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过渡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7、物业管理费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政府为被征收人承担前3年的物业管理费。

(四)奖励办法。被征收人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奖励200元/m2,不予计发奖金;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再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上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5000元。

八、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建筑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具体按永政发〔2012〕11号文件执行。

九、房屋调换程序

(一)公布调换房地点。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现场公布小区房地点及房型。

(二)选房办法。征收部门统一组织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同户型面积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三)调换房款的结算。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为项目区内统一建设的期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事项,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过渡费、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和奖金(奖金按签订协议后交房时间确定)。其余补偿款存入征收人专户专款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建设,并由征收人监管和担保,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交付调换房时结算房款差价。

十、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

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当事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协议签订人。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三)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15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按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四)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支付全部征收补偿款后、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办理完产权调换房屋手续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房屋征收部门,有关部门及时注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部门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同时收回。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四、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费用缴纳。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前办理了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开户的,产权调换后,由征收人办理开户、转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委托有施工资质和丰富征收经验的拆房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十六、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设立隔离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运输工具必须覆盖防尘材料,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责任编辑:永州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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